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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9月17日电(记者杜燕飞)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时维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标准不变,但结合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通知》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保险公司计算充足偿付能力的最低资本为9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保险公司,最低资本按偿付能力充足率的90%计算。

《通知》还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剩余期限10年以上保单的保险公司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由目前的不超过35%提高到不占核心资本。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长期保障型产品。

联合征信研究报告认为,《通知》采用最低资本贴现计量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同时,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规定了不同的贴现比例,体现了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差异化、精细化管理模式,以及国家对中小微企业业务发展和稳健经营的支持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将帮助中小保险公司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保险业平稳均衡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引导保险公司通过优化风险因素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和科技创新。

具体来说,《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风险系数由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普通股,风险系数由0.45调整为0.4。对于未穿透的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投资,风险系数由0.6调整为0.5。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系数为0.4。保险公司经营科技保险,应当采用财产保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并按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专家表示,保险风险因素与保险公司投资经营业务的资金占用有关。风险系数越高,所需的最低资本越多,占用和消耗的资本也越多。 《通知》降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科创板普通股、REITS、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非上市公司的风险因素,让保险机构发挥作用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释放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空间,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定、规模化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精算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雷表示,《通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强化偿付能力差异化、精细化监管,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回归本源、持续发展。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量。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保险业始终发挥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压舱石”和“稳定器”重要作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此前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29.2万亿元,同比增长9.6%。保险资金运用余额26.8万亿元,同比增长9.7%。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职能监管、穿透监管、持续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高保险质量。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群众。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