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美资讯网,分享每日热点-

当前位置:首页 - 热榜风云 - 正文

君子好学,自强不息!

研究员制度

1956年,北京图书馆(现国家图书馆)开始实行研究员制,馆长赵万里被评定为第一批研究员。现在全国职称评定工作正在进行中,祝所有参评者心想事成!

(刘波著:《赵万里先生年谱长编》,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第361页。)

北京,冯某是北京大学能源系的博士,毕业后入职了一家发电集团,前途一片光明,就当大家以为他会平步青云时,警察却找上了他,说他和一宗诈骗罪有关,将他给带走了。最终,经过调查,这名北大的高材生,涉嫌诈骗2600万,被刑事拘留。

 

冯某出生于1982年,读书时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通过高考成功进入了北京大学,在这里,他也没有停下学习的脚步,继续考研究生和博士,功夫不负有心人,在2011年,他终于在北京大学拿到了能源系博士学位,可以说,大好的前程正在等着他。

 

他也不负众望,在2015年,冯某入职了一家大型的发电集团计划发展部投资处。原本大家都以为他凭着专业的知识,会在公司里面平步青云,可是让大家万万没想到的是,他为了快速赚钱,竟然走向了不归路。

 

他在入职后没多久,就对外宣称,集团正在寻求合作,成立混合所有制的售电公司,赚钱很容易,并且对投资人0门槛,可以说是“白嫖”也不为过。周围的人刚开始是不信,为了证明自己说的话,冯某平竟然拿出一份文件给朋友看看,殊不知,这份文件都是他伪造的。

就这样,陆续有人相信了他,答应跟他合作。纷纷与冯某平签订了委托代理售电合同,共计2600万元投资款,刚开始冯某还像模像样的,为了让自己谎言更真实,他通过中介,帮助每个投资的人注册了一家售电公司,宣称都是说的和发电集团合作。

可是几个月过去了,投资人却没有见到半分收益,就向冯某提出了质疑,说了一个谎言就需要千万个谎言去弥补,眼看瞒不下去,他又提出了一种新模式,企图忽悠投资人继续投钱,但是这些投资人也都不是傻子,坚持按之前的模式。

从2017年签订合同,到2018年冯某辞职,投资人一分钱都没赚到,准备再去询问时,却发现冯某离职了,他们这时才意识到不对劲,赶紧报了警,警方发现冯某在发电集团就是普通职员,根本没有对外售电的职权,一切都是谎言。

很快冯某就被抓获了,作为一个如此高学历的人,为何会犯下如此错误?

从其中的一些细节可以猜测,冯某从北大博士毕业,自带的光环耀眼无比,他渴望着做领导当管理,可是他从入职到辞职,却一直是普通员工,这与他北大博士的光环很不映衬。高学历和低职位的落差,很可能使他非常焦虑。

也许冯某这样想过:我这样的高材生放在外面,很多公司都是求着我去,可是现在却当一个普通职员?心理嫉妒不平衡之下,导致心态崩了,这从他骗来的钱,全部去做了理睬投资的行为就能看出一二。

当然了,这也只是我的一些猜测。

不管你多高学历,只要没走正途,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冯某诈骗2600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而冯某很显然处于顶格处罚的行列,冯某以电力投资为诱饵,虚构国家相关部门影响力,误导他人投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正式开庭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最终,经过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通过这件事,也告诉我们,不是高学历、懂法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而应更了解法律的界限、更知道违法犯罪的后果。好不容易学成归来,本是前途似锦,最后却见利起义,落得个锒铛入狱,这难道就是自己十年寒窗苦读所想要的结果吗?

也提醒投资人,对于这种打着国家政策的旗号,假借国企背景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盲目轻信。

#北京头条#

#汇源果汁运营方破产重整# 天眼查显示,6月1日,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新增破产重整信息,案号为 (2020)京01破申673号等,经办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显示,申请人山东德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等。法院决定对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法院指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其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天眼查显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法定代表人朱燕彤,注册资本约3.2亿人民币。经营范围含生产果蔬汁饮料系列食品;售自产产品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由河北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全资持股。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已有数十则终本案件、限制消费令等。

#赵丽颖维权胜诉获赔45万#天眼查App显示,9月15日,上海喜善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与赵丽颖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4民终359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查明认为,上海喜善公司未经赵丽颖许可,在其经营的“济爱”产品包装及宣传中使用赵丽颖的肖像、姓名,并显著标注“赵丽颖全面助力济爱”“喜善国际与赵丽颖正式合作”等字样,极易使一般公众误认为赵丽颖为其“济爱”品牌的产品代言人等。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侵犯了赵丽颖依法享有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喜善公司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删除侵权产品内容,并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被告上海喜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5万元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3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兰,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海涛,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潡县敬老院职工,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乔庄西区14号楼142室。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系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住房。马海涛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马海涛应依照房产的现值对李玉兰进行补偿,房产的现值应当以评估值为准。李玉兰应当把该房产返还给马海涛。对李玉兰关于马海涛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因合同无效属于自始无效,故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于2007年7月判决:一、李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辛店村的北房三问、西厢房六间及院落腾退给马海涛;二、马海涛给付李玉兰补偿款九万三千八百零八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19年北京会计中级补报名(北京会计中级报名时间2020年)

2002年7月1日,马海涛与李玉兰签订《买卖房协议书》,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4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玉兰。《买卖房协议书》上书:“宋庄镇辛店村马海涛与李玉兰商定将正房五间、厢房三间卖给李玉兰作价4.5万元整,房屋及院落以上级下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为准,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交清,双方遵守协议”。落款处除有买卖双方签字,还有中证人康文宏及代笔人郭化勤签字,并加盖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日,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在诉争房屋所在院落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记事一栏中记载“马海涛于2 0 02年7月1日将上房五间、厢房三间出售给李玉兰使用”。

该契约签订后,李玉兰支付给马海涛房款45 000元,马海涛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付李玉兰。李玉兰入住后对原有房屋进行装修,并于2003年1 0月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民委员会批准新建西厢房三间。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马海涛同意按照房屋及添附物的现值返还,并申请对诉争房屋及添附物的现值进行评估。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东华天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诉争院落内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现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房屋及其他地上物在2007年4月20日的价值为93808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买卖房协议书、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马海涛与李玉兰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的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李玉兰并非通州区宋庄镇辛店村村民,且诉争院落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至今未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变更登记至李玉兰名下。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正确的。上诉人李玉兰关于合同有效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基于上述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处理的一般原则,原审法院判决买受人李玉兰将其购买的房屋及院落返还出卖人马海涛,出卖人马海涛将价款返还买受人李玉兰并无不当。但买受人李玉兰在购买房屋后自行出资对房屋及院落进行了新建及装修,考虑到李玉兰对于房屋及院落的添附系附和于出卖人所有的原物上,无法识别与分离,即便能够分离,分离后添附部分的使用价值亦极大贬损。故原审法院判决买受人将原物及添附一并返还及给付出卖人,由出卖人将原房及添附部分的价值折价补偿买受人的处理结果亦无不当,本院亦予以维持。

考虑到出卖人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出卖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但鉴于李玉兰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未就其损失提出明确的反诉主张,在二审程序中,不宜就损失赔偿问题一并处理,李玉兰可就赔偿问题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103l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马海涛与李玉兰于二00二年七月一日所签之《买卖房协议书》无效。

评估费600元,由马海涛负担300元(已交纳),由李玉兰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