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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全文如下——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重整案后,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你公司未能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且未能在2023年8月31日前披露2023年中期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条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来源:江苏证监局)